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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引反恐例 涉圖殺警引爆裝置 料今控方開案陳詞

7被告不認罪 陪審團定3男6女
在2019年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審,法庭遴選出6女3男陪審團。預料今日控方會讀出開案陳詞,暫定審期約60天。
暫定審期約60日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無業)、嚴文謙(21歲,學生)、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女,24歲,無業)。本案由法官張慧玲審理,昨日法庭選出6女3男陪審團後,因需時準備相關電子檔案,故押後至今日才由控方讀開案陳詞。
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該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此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可判囚14年。控罪指她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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