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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洋大狀覆核失敗 黎智英上訴被駁回

Tim Owen最終未能在違反國安法一案中,擔任辯方律師一職。 Tim Owen最終未能在違反國安法一案中,擔任辯方律師一職。
Tim Owen最終未能在違反國安法一案中,擔任辯方律師一職。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一案,他早前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替他辯護,律政司反對,但由高院原訟庭至上訴終院均失敗。港府及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常委會於前年12月宣告,有關問題應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黎及後入稟高院,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並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黎向上訴庭提上訴。上訴庭昨經開庭後,即時駁回黎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將於3個月內頒發書面判詞解釋裁決理據。
3個月內頒書面判詞
上訴人黎智英,擬答辯人分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在上訴庭作出裁決後,上訴一方隨即表示要求上訴庭發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但上訴庭指,上訴方需先入紙申請。
上訴方昨指,香港法庭針對國安委的決定仍具有司法管轄權,若有關決定屬於越權,司法覆核應該仍然適用。不過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指,不能夠完全忽略《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規定,亦要理解人大常委會釋法。常委會釋法時清楚表明就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應向行政長官提出及取得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亦有約束力。
上訴方又指,應要考慮內地法律專家就相關條文之解釋,但副庭長認為條文清晰,毋須專家證供協助詮釋;律政司一方則指,《港區國安法》的性質是彌補《基本法》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漏洞,條文已清晰列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影響。 案件編號:CACV 1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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