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鐘清場 博士生申索償 高院剔除訴訟
【本報訊】科技大學博士生吳嘉倫2019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執法部門在同年6月12日在金鐘使用不必要武力,向參與和平集會市民施放催淚彈及布袋彈,因此索取精神受創賠償7.5萬元。律政司早前向審裁官申請剔除本案的申索但被拒,律政司不服並向高院提上訴,小額案則一直暫緩處理。上訴案於2021年10月開審,經過兩年多後,高院法官潘兆童昨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剔除該宗小額訴訟。
上訴方是律政司司長,答辯人是吳嘉倫。根據吳表示,現時的指控是他於當時被執法部門發出的催淚彈襲擊,導致他的身體感不適,他現時並非指控執法部門疏忽而是追討受襲擊後的精神損失,他原本索償103萬元,但因小額庭的索償額上限,故改為索償7.5萬元。
官指無任何合理勝訴機會
法官指認同審裁官指,使用武力的合理性,涉及事實裁斷,並非執法部門說了便作準。但是本案並不如司法覆核案要挑戰執法部門行動的合法性,而是就吳稱吸入催淚煙引致不適此特定事件中,執法部門是否襲擊他而作出判斷。法官指基於吳的證供,他本身是沒有可能提出證據去證明執法部門有否襲擊他,但正如審裁官所指出,舉證責任在於吳。
法官指面對如此不明確的指控,執法部門需進行極大範圍的事實調查,以查明及解釋當天在相關範圍中每一個執法人員施放每一枚催淚彈的使用詳情及原因,故幾近大海撈針,且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的。因此法官認為吳並無任何合理勝訴機會。案件編號:HCSA 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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