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危駕酒駕剷行人路 判社服停牌半年
拒捕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涉案47歲被告李雪輝,控罪書上沒有報稱職業,而他現已被警隊停職,被告過往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被告在今年2月,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兩罪,法庭當時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准被告保釋至昨日判刑。裁判官昨聽取辯方進一步陳詞後表示,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停行人過路處 司機位睡着
被告被控在2023年4月2日,在旺角登打士街近彌敦道交界近燈柱編號E5321,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而在駕駛該輕型貨車時,他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法定限制訂明,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低於70毫克。
案情指,當日凌晨4時許,執法人員發現一輛輕型貨車停泊在行人過路處,被告則在司機位上睡着,執法人員要求被告開門。之後,輕型貨車先後駛前及倒車,撞到交通指示燈。而被告的檢測結果顯示,他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低於70毫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駕駛前飲過酒。被告原面對另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該控罪原本指他同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7號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448、警員35052和警員26695。案件編號:WKCC 402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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