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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侵智障女 張健華康橋之家須賠119萬

張健華被判敗訴,要承擔賠償中的七成款項。 張健華被判敗訴,要承擔賠償中的七成款項。
張健華被判敗訴,要承擔賠償中的七成款項。
【本報訊】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在2014年於辦公室內涉嫌性侵女院友而被刑事起訴,惟因女院友無法作供下,張最終獲控方撤控。疑受害的女院友於2018年由其母親代表入稟區院,民事控告張健華和涉事公司,並提出索償共約134萬元。案件早前於區院經審訊後,法官黃若鋒昨頒下判詞,裁定原告一方勝訴,並可獲得119.4萬元賠償,並要由張健華及涉案公司支付,其中張需要支付七成賠償金額。
張需承擔7成金額
女原告(下稱原告)由其母親代為入稟,3名被告依次是張健華(61歲)、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及康橋的母公司智友集團有限公司。但在審訊期間,原告與智友達成和解協議,故現時訴訟只涉及首兩名被告。張健華昨並沒有到庭,原告及餘下的被告則有派律師代表,到庭取判詞。
判詞指,根據專家報告顯示,原告有中度智障,其智力相等於6至9歲孩童。雖然原告曾有錄影會面紀錄,且有其他院友拍下原告於2014年8月,案發當日跟隨張進入辦公室的片段,但片段只拍到辦公室外的玻璃,而錄影會面時,原告的證供相當混亂及有矛盾之處,法官最終決定不把該些證供考慮在內。不過法官信納專家報告指原告於當年9月起,有創傷後遺症及思覺失調,如沒有發生過性侵事件,原告不會出現該些症狀。
至於首被告張健華方面,法官認為其證供並非誠實可靠,他稱當日是找原告傾談有關她在7月時的行為,但未能解釋為何非要當日面談,且要進入辦公室及沒有職員陪同原告。至於為何辦公室有被告精液的紙巾且同時有被告與原告的DNA,被告稱可能因原告吐口水造成等,法官認為完全不合理。
法官最終認為,事發當日確曾有性侵事件發生,張曾掏出陽具觸碰原告的私處且有射精。次被告當時是張的僱主,法官裁定次被告對原告負有照顧責任,應就事件承擔責任。考慮到張才是該受譴責之人及事件主因,故下令張需承擔七成的賠償。至於總賠償金額方面應為119.4萬元,當中包括人身傷害賠償、加重賠償及影響原告家庭和諧的賠償等。案件編號:DCPI 6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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