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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暴動 10人分囚32月至4年

【本報訊】 2019年大批示威者於港島區灣仔一帶聚集,期間有人堵路及縱火等。其中11名涉案人士,被控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結果6人承認暴動罪,一人承認管有物品罪,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上述11人昨在區院接受判刑。暴動罪成的10人被判入獄32個月至4年,承認管有物品罪的被告則被判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涉案11名男被告依次為譚旭輝、梁家樂、蘇亮燊、高俊、李良圖、司徒澤朗、盧梓泓、胡景皓、袁碩、梁光宗及蔡天龍(21至34歲)。首10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參與暴動。
另一被告持六角匙判社服
梁家樂、蘇亮燊、李良圖及胡景皓否認暴動罪,結果均被裁定罪成。4人昨被判入獄4年。其餘6人承認暴動罪,昨被判入獄32個月。至於蔡天龍,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罪,指他在灣仔盧押道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他早前承認此罪,昨被判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方案情指,「民間人權陣線」擬在案發當日舉辦遊行,執法部門發出反對通知書,但仍有大批示威者在港島非法集結。當日下午約5時,有示威者堵路、縱火及組成傘陣,執法人員及後使用催淚彈、布袋彈及水炮車等驅散示威者,11名被告均於當日被捕。案件編號:DCCC 5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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