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衞署揭13店舖涉違規用藥房標識

白底紅十字的「Rx」標誌是藥房訂明式樣標識。(高嘉業攝) 白底紅十字的「Rx」標誌是藥房訂明式樣標識。(高嘉業攝)
白底紅十字的「Rx」標誌是藥房訂明式樣標識。(高嘉業攝)
【本報訊】衞生署發現有「藥房」名不副實,該署指,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去年6月下旬至今,衞生署已就13間涉嫌違法展示或使用屬「藥房」名銜的零售商個案作跟進調查。當中,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舖東主已於本月8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罰款4,000元。
一東主罪成 罰4000元
現時市面不少店舖均會展示貌似藥房及紅色燈箱,部分與衞生署相關條例規定的標誌頗有相似處。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即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藥表中第一部及第二部所指明的物質。
衞生署強調,如發現任何涉嫌違法行為,會採取執法行動。在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