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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5宗公僕缺席紀律聆訊 4宗已懲處

若屢以患病為由缺席紀律聆訊,研訊委員會會向被控人員發出警告。 若屢以患病為由缺席紀律聆訊,研訊委員會會向被控人員發出警告。
若屢以患病為由缺席紀律聆訊,研訊委員會會向被控人員發出警告。
【本報訊】過去3個財政年度,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紀律部隊按相關紀律部隊法例展開的紀律聆訊中,有5宗個案涉及被控人員因病缺席紀律聆訊3次或以上,當局均已按照既定機制處理。該5宗個案的其中4宗已作出懲處,一宗在上訴階段。
1宗仍在上訴
公務員事務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被控人員如身體不適,可根據有關《公務員事務規例》申請病假而缺席紀律聆訊。不過,如果人員屢次以患病為理由缺席聆訊,研訊委員會會向被控人員發出警告,如被控人員無合理辯解而再次缺席重新安排的聆訊,紀律聆訊或會在他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
如情況涉及被控人員濫用放取病假的權利,部門可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要求他必須出示指定政府或醫院管理局診所或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才獲准放取病假。
當局強調,若公務員被捕後不被提控、或刑事控罪獲裁定不成立,部門也可展開內部調查,如被控人在行為上引致其他不當行為的指控,當局可根據公務員紀律機制,就個案性質的情況和其他相關因素,包括該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施加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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