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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濫收水費搶錢 擬罰款2.5萬囚半年

劏房業主濫收水電費問題嚴重。 劏房業主濫收水電費問題嚴重。
劏房業主濫收水電費問題嚴重。
僅13宗成功檢控 促執法勿放鬆
劏房業主濫收水電費問題嚴重,政府去年起已着手修例、加強罰則。據水務署向立法會提交的最新文件顯示,政府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擬對《水務設施規例》修訂草案提修正案,把《規例》擬議新訂第47B(2)條所訂的罰則,由第3級罰款一萬元及監禁3個月,提升至第4級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即與《水務設施條例》現行第32條相同,以加強對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行為的阻嚇力。新修訂後,劏房業主或相關人士若向水務監督提交虛假資料,懲處較之前倍增。
現時《條例草案》第5條,建議於《水務設施規例》加入擬議新訂第47B條以訂立新罪行,規定任何人如在調查懷疑濫收水費個案期間,明知而或罔顧後果地向水務監督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即屬違法,可處以第3級罰款一萬元及監禁3個月。
有委員關注,與《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干犯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可處監禁14年比較,擬議新訂第47B條下干犯類似罪行的罰則為何較輕;亦有委員提出擬議新訂第47B條下,有關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的罪行,與《水務設施條例》現行第32條,即妨礙公職人員根據該條例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或職能的罪行性質相近,故要求當局考慮提高擬議新訂第47B條下的罰則。
政府指,經重新審視後,認同委員提出《水務設施規例》擬議新訂第47B條,與《水務設施條例現行第32條的罪行有類同地方,而參考其他法例有關提供虛假資料等的罪行,雖並沒有統一罰則,但有若干法例與《水務設施條例》第32條的罰則大致相同,故會提出修正案,提升罰款至第4級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水務署35人組隊巡查
文件又提到,自2021年5月至去年10月底,水務監督共接獲117宗懷疑濫收水費投訴,當中只有13宗個案成功進行檢控;差餉物業估價署雖然識別共320宗有關分間單位業主涉嫌不妥當收取公用設施及服務費用,但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的個案中,亦只有8宗成功進行檢控及定罪,故要求當局在《條例草案》通過後需加強執法力度。當局指,水務署已成立一支由約35人組成的執法隊伍,負責巡查及處理分間單位濫收水費的工作,此外,水務署亦會考慮之前未能處理的濫收水費個案之分間單位户情況,或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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