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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貓狗肉法例鬆 阻嚇力欠奉 最高僅罰$5000囚半年 變相縱容

管有、買賣和屠宰貓狗肉,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管有、買賣和屠宰貓狗肉,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管有、買賣和屠宰貓狗肉,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本報訊】本港去年有關食用貓狗的投訴激增,議員葛珮帆認為,當局目前保護動物工作做得不夠,首先有關售賣貓狗肉的罰則過低,與現時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相比較有一段距離,認為有關罰則起碼與虐待動物看齊,甚或更高,強調必須盡快完善相關法例。另一方面,假難民在港作奸犯科,不但做黑工、走私、販毒,更殺害動物,販賣貓狗肉,罪行罄竹難書。
議員倡與殘酷對待動物睇齊
根據規例,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或貓肉作食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同監禁6個月。至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包括哺乳類動物、雀鳥、爬蟲類動物、兩棲類動物、魚類或其他有脊椎或無脊椎動物,無論是野生或已被馴養,都屬違法和可處懲罰,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或罰款200,000元。前者明顯較為寬鬆,難以起到阻嚇作用。
另一方面,葛珮帆指,立法會本年度的立法議程中包括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即將進一步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加強執法權力,以提升動物福利,爭取修例多年終見成果,售賣貓狗肉的罰則亦應相應提高。
漁護署考慮加重食用貓狗的懲處罰則。漁護署考慮加重食用貓狗的懲處罰則。
漁護署考慮加重食用貓狗的懲處罰則。
葛珮帆葛珮帆
葛珮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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