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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串騙案 4人不服定罪上訴

【本報訊】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下稱康宏)兩名前高層及一名經理,被指在發行配售債券時,串謀一間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該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事宜,但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並支付其中96%的佣金給康宏的關連公司,涉款4,960萬元。上述4人被廉署控告兩項串謀詐騙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4至7個月,其中兩人獲准緩刑18個月。4人不服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律政司則認為刑期過輕並提出覆核,上訴庭昨開庭一併處理,預計需時兩天。
律政司亦就刑期提覆核
4名上訴人依次為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49歲)、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51歲)、康宏前經理黃淑安(44歲),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易明(53歲)。4名被告被控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串謀詐騙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之前名稱)、其董事局及潛在投資者。麥陳黃3名康宏前僱員則另被控於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串謀詐騙聯交所,即隱瞞康宏証券為實際配售的代理。麥被判入獄7個月,禁擔任公司董事3年;陳被判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擔任公司董事兩年;黃獲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李獲判囚5個月。
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案情並無清晰指出在何基礎下上訴人才需作出披露。直至案件上訴時才得悉基於該些屬或可能屬關連交易、或發現交易有利益衝突時,麥等人才有披露責任。而原審時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董事局不同意相關安排。至於有否利益衝突,原審法官裁決時完全沒有分析相關事宜,故上訴庭不應重新作分析。案件編號:CAAR 19,CACC 23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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