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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剷行人路拒捕 警員認2罪候懲

被告李雪輝承認酒後危駕等罪,准保釋候判。 被告李雪輝承認酒後危駕等罪,准保釋候判。
被告李雪輝承認酒後危駕等罪,准保釋候判。
肇事後被停職 曾犯不小心駕駛
去年4月一名男警休班期間駕駛輕型貨車時,其車在旺角剷上行人路,之後揭發該休班警當時涉酒後駕駛,並遭落案起訴。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時,被告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兩罪,原面對的拒捕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等因素,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准他保釋至3月26日始作判刑。
47歲被告李雪輝,控罪書上沒有報稱職業,而他現已被警隊停職。據控方指,被告過往有一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被告承認於2023年4月2日,在旺角登打士街近彌敦道交界近燈柱編號E5321,危險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WT1255的輕型貨車;駕駛該輕型貨車在道路上,而他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法定限制訂明,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低於70毫克。
同袍揭司機位上睡着
同意案情指,當日凌晨4時許,執法人員發現一輛輕型貨車停泊在行人過路處,被告則在司機位上睡着,執法人員要求被告開門。之後,輕型貨車先後駛前及倒車,撞到交通指示燈。而被告的檢測結果顯示,他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低於70毫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駕駛前飲過酒。
被告承認此兩罪後,原面對另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該控罪指他同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7號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448、警員35052和警員26695。案件編號:WKCC 402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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