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 4男押至3‧20判刑
【本報訊】2019年大批示威者於港島區灣仔一帶聚集,期間有人堵路及縱火等。執法人員其後拘捕多人,其中11人被控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並交往區院處理。案件開審前,其中6人承認暴動罪,另一人則承認管有物品罪,餘下4人則否認控罪。案件經早前開審後,法官姚勳智昨裁定該4人的暴動罪均罪成,先替被告提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至3月20日判刑。而承認管有物品罪的被告,則提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同於當日判刑但准保釋。
涉案11名男被告依次為譚旭輝、梁家樂、蘇亮燊、高俊、李良圖、司徒澤朗、盧梓泓、胡景皓、袁碩、梁光宗及蔡天龍(21至34歲)。首10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蔡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盧押道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財產。除梁家樂、蘇亮燊、李良圖及胡景皓否認暴動罪外,其餘被告均認罪。梁家樂另外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指他同日在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8173,經審訊後昨獲脫罪。
官指裝束裝備非途人
法官就不認罪的4人作裁決指,不接納4人解釋指沒有參與暴動,並從他們被捕位置及情況,以及各人的裝束及裝備作推論,認為他們有參與暴動。法官亦認為他們並非路過的途人,而是有備而來,藉出現於現場為示威者壯大聲勢,故此裁定暴動罪成;控方案情指,「民間人權陣線」於案發當日舉辦遊行,惟獲執法部門發出反對通知書,但仍有大批示威者在港島非法集結。當日下午約5時,有示威者堵路、縱火及組成傘陣,最終演變成暴動。執法人員及後使用催淚彈、布袋彈及水炮車等驅散示威者,並追捕四散逃跑的示威者,11名被告均於當日在現場附近被捕。案件編號:DCCC 5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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