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許可被駁回 黎智英共7人撤組織集結罪
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共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與同案的李柱銘等6人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高院上訴庭去年8月駁回7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控罪則上訴得直,定罪撤銷。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罪申請終極上訴。律政司亦不服得直裁決。終院昨開庭一併處理雙方申請。3名法官聽取陳詞後,就部分議題批准7人上訴許可,部分議題則押後裁斷;但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許可申請。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是次聆訊由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3位終院常任法官審理。因涉違反《港區國安法》正還押的黎智英沒有到庭。上訴庭早前已批准7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議題是需就甚麼情況下,考慮參與非法集會的定罪前,要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終院昨就此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爭拗集結定義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申請終院處理「集結」的定義,力陳當時集會申請人陳皓桓在現場是叫群眾離開,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理解他們正參與的是遊行,而非人流疏散。吳靄儀代表大律師則指,定義「集結」時要考慮組織的目的。終院聽取陳詞後,決定押後頒書面判詞裁定,是否就此議題批准上訴許可。
律政司一方昨亦就高院裁定組織非法集結控罪上訴得直的裁決提上訴,上訴庭拒絕批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律政司遂直接往終院申請許可。律政司代表昨指,眾上訴人帶領群眾離開維園,指示遊行路線,期間黎智英等人分別拿咪高峰及直幡等,認為已經屬於領導角色。律政司一方認為,上訴庭理解控罪時過於狹窄,沒有考慮過《公安條例》整體語境。法官關注,上訴人或在集會上扮演某種領導角色,但領導不等於組織。
律政司回應指,本案涉及的集結屬未經批准。如組織者申請不獲批,而其他人選擇接手帶領群眾,沿着原本組織者的路線而行,但他們卻不屬組織集結,就有機會構成法律漏洞。惟法官稱,本案中,組織者在申請被拒後,仍繼續扮演組織角色。法官聽罷陳詞後,毋須被告一方回應,即時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黎智英就8‧18案與該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
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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