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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放炸彈殺執法者 屠龍小隊7人候懲

【本報訊】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在本港多區搜出手槍、子彈、武士刀及軍刀等武器,又檢獲疑似炸彈,懷疑有關物品意圖用作傷害執法人員,並指當中涉及名為「屠龍小隊」組織的成員。其後多人被捕及遭起訴,更有被告被控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此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條例作出檢控。高等法院於本周先後處理部分被告的答辯,一眾被告當中有7人承認串謀謀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罪,當中包括屠龍小隊的隊長。法官押後處理認罪被告的判刑。
認罪的7名被告,包括黃振強(22歲)、吳智鴻(24歲)、蘇緯軒(18歲)、彭軍壕(33歲)、蔡凱明(21歲)、陳玉龍(27歲)及鍾雪瑩(女,29歲),於本周分別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謀殺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共11罪。法官自本周一(19日)至昨日,聽取控方讀出認罪被告的案情。
據承認案情指,案發時黃是激進組織「屠龍小隊」的隊長,吳及彭則為另一激進組織成員。眾人意圖於2019年12月8日,在軒尼詩道路段的公眾遊行路徑途中,放置以10至20公斤炸藥製成的一大一小炸彈,黃及吳為上述計劃的其中兩個主要策劃人,蘇作槍手,鍾則是蘇的女友但沒參與該計劃。
按原定計劃,「屠龍小隊」與吳所屬的組織,會損壞街上的親政府店舖或中資店舖,引誘執法人員到現場。當人員到場,小炸彈便會引爆。蘇則會藏匿附近建築物,從高點用長槍射擊執法人員以引起恐慌,迫使人員靠近大炸彈的放置地點再將其引爆,待執法人員被殺後,串謀者便會檢拾人員的佩槍作為己用。
到台軍事訓練 集資400萬
在計劃實行前,部分被告更曾到台灣參加軍事訓練,吳負責採購槍彈及與兩個組織的成員到西貢試槍,亦安排蘇作槍手。黃則有份籌集資金以執行計劃,並成功籌到約400萬元。其餘認罪被告除鍾外,部分人有份協助儲存及運送槍彈,亦有人曾提供製作炸彈方法。惟最終計劃曝光及流產,部分被告分別被捕,蘇則帶着部分槍彈,並與鍾同於大埔翠屏花園匿藏。蘇於同年12月20日在翠屏花園被截查時意圖逃走,並用手槍向警員開槍,但沒有打中,蘇最終被捕。案件編號:HCCC 164,165/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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