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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剝奪致電律師權利 涉藏毒男子上訴得直

【本報訊】一名男子被指在2021年於柴灣管有大麻煙,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成。他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經聆訊後,高院法官昨頒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法官指,原審暫委裁判官陳志輝錯誤裁定會面紀錄屬自願進行,認為上訴方說法可能屬實,即警員曾經刻意剝奪上訴人致電律師的權利,並透過不以性質較重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檢控,來誘使上訴人同意在會面紀錄上簽署。
指誘上訴人簽會面紀錄
上訴人沈萬裕,被控於2021年2月9日,在柴灣嘉業街60號柴灣貨倉外管有一支手捲香煙,內含0.22克草本狀大麻,及一個撕開的錫紙包裹,含7.26克草本狀大麻。上訴一方的理據之一,是原審裁判官在處理特別事項時,未有充分考慮整體證供。
證供顯示,上訴人以手抄寫自願作供的聲明時,起初以「陳大文」簽署。法官認為,「陳大文」與「沈萬裕」寫法南轅北轍,無論上訴人多累、多餓也不可能犯下如此手民之誤,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嘗試表達自己對紀錄內容的不滿。另外,法官認為,警員沒有理由要在上訴人會面紀錄中,將「吸食大麻」兩次刪除,除非是要確保上訴人不被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檢控。
法官進一步指出,原審裁判官的分析太過於簡單,若裁判官正確考慮控方證人供詞,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被捕後,從來沒有機會使用自己的手機致電任何人。
辯方說法可能屬實,即警員曾經刻意剝奪上訴人致電律師的權利,並透過不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檢控上訴人,來誘使上訴人同意在會面紀錄上簽署。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容許了有關招認被納入成為證據,遂判上訴人上訴得直,並判他得到上訴訟費。案件編號:HCMA 2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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