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集結刑期上訴駁回 鄒幸彤維持囚15月
【本報訊】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於2021年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此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她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鄒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於2022年底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其後就該裁決向終院申請上訴,終院於上月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鄒恢復定罪,但刑期上訴方面則發還予高院原訟庭處理。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昨頒下判詞,就刑期方面駁回鄒的上訴並維持原判。除本案外,鄒幸彤現時亦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正還押。
鄒幸彤(39歲),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被指案發時在社交平台發表貼文,並於2021年6月4日在報章刊登文章,呼籲他人在當日參與維園的集會,而該集會為未經批准的集會。
官指加刑3個月無不當
法官於判詞指,完全認同律政司的陳詞,並引述終院的裁定,認為本案中執法部門因應疫情嚴重發出禁令屬必要及相稱。判詞指上訴人不能以當時疫情不嚴重為由要求刑期上訴得直。法官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並指上訴人無視法紀、重複犯案,在保釋期間干犯相同罪行,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法官最後決定不干預裁判官判刑,並駁回刑期上訴。案件編號:HCMA 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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