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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安排2名15歲女賣淫 4男女囚18至45月

【本報訊】一名男子涉與淫媒合謀,利誘兩名年僅15歲少女賣淫,給予她們現金100至1,000元以及冒牌手袋頸鏈等作報酬,執法人員在Telegram發現涉案賣淫貼文揭發事件。涉案男子及另外3名與案有關人士被捕,早前承認導致另一人賣淫罪等共17罪,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昨判處4人監禁18至45個月不等。法官指案件是集團式經營,雖然沒有涉及威嚇或使用武力,辯方亦強調事主是同意性交易,但法官認為年幼女事主們心智未成熟,成年人應加以勸阻,不應利用她們的無知而獲益,眾被告卻以金錢利誘事主賣淫,需判囚以懲。
本案4名被告為李家良(45歲,地產中介)、鄭嘉華(31歲,助理工程督察)、司徒詠祖(21歲,地盤工),及女被告廖靜雯(33歲,鋼琴老師)。鄭承認獨自面對的12項控罪,另與司徒詠祖同承認一項導致另一人賣淫罪,以及與廖靜雯同承認一項依賴他人賣淫維生罪,鄭被判監45個月,為判刑最重;司徒判囚19個月,廖判囚18個月。李則承認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製作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3罪,被判監21個月。
兩事主有創傷後遺症
法官引述眾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兩人就本案所受的影響很大,且有創傷後遺症,有事主更出現消極自我認知及感內疚自責。
案情指,2021年初,被告李家良認識淫媒「波波」,即女子廖詩敏,廖詩敏被捕後去世。2021年11月,X認識被告司徒詠祖。翌年3月,司徒向被告鄭嘉華提供X的照片,鄭將資料轉交「波波」,「波波」再轉發照片予李家良,李同意支付二萬元作性交易,惟X事後只收到100元。
就着女事主Y,案情指,2021年5月11日,Y透過交友程式認識鄭嘉華,Y認為鄭是她男友。鄭則煽惑Y傳送自拍裸照給他,以及4度與Y性交,並拍下影像。鄭又要求Y做娼妓,Y同意。Y先後4度進行性交易,獲得1,000元、冒牌手袋及頸鏈作報酬。案件編號:DCCC 726-72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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