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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用聯國反恐例檢控 男子認圖引爆炸彈

【本報訊】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在多區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又疑檢獲炸彈,懷疑意圖用作傷害執法人員。其後有多人被起訴,包括被控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並為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檢控。高院昨處理部分被告的答辯。眾被告當中有6人承認串謀謀殺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法官將於今天處理認罪被告的案情,並將押後待處理其餘被告的審訊後,才處理該些被告的判刑。
昨日共有6名涉案被告向法官確認其認罪答辯,包括張俊富(22歲)、鍾雪瑩(29歲)、蘇緯軒(18歲)、彭軍壕(33歲)、蔡凱明(21歲)及陳玉龍(27歲)。6人當中的彭軍壕承認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間在香港,與他人一同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等送遞、放置兩個爆炸性裝置。
另5人認串謀謀殺無牌管槍彈等罪
蘇緯軒則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拒捕3罪,指他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他人串謀謀殺警員及於同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連同鍾雪瑩管有一支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及兩個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意圖用以危害生命及同日同地使用一支手槍圖阻止合法被逮捕;鍾則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她無牌管有上述槍彈。
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蔡凱明承認協助和教唆管有爆炸品罪,陳玉龍承認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至翌年1月,分別管有兩盒煙花、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教唆他人製造兩個爆炸裝置及串謀他人管有手槍及彈藥等。
案件編號:HCCC 164,165/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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