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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結案 黎智英與6人上訴 終院周五處理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共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與同案的李柱銘等6人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高院上訴庭於去年8月駁回7人有關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控罪則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
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非法集結罪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已排期於本周五(23日)處理7人的申請,並由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3位終院常任法官審理。
上訴庭認為涉重大法律論點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7人早前曾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並就部分理據獲批證明書。7人要求終院釐清需就甚麼情況下,考慮參與非法集會的定罪前,要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上訴庭就此點認為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批出許可證明書。
黎智英就8‧18案與該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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