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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圖書館複印內容 當局:一成屬合理比例

圖書館複印作品擬限一成內容。 圖書館複印作品擬限一成內容。
圖書館複印作品擬限一成內容。
【本報訊】圖書館允許複製內容擬限10%,當局指屬合理比例指引非嚴格定義。前日港府昨就擬議的《版權條例》(第528章)(《條例》)附屬法例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建議允許複製版權作品,但需事前簽署證明並不得超過原作10%的內容。港府表示,為促進研究及知識傳播將對現行條例作出更新。
市民事前需簽聲明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許麗珊昨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10%只是合理比例的指引,並非嚴格的定義。她指,圖書館可按個別情況和作品特性考慮複印合理比例,例如複印書本一成內容後,句字仍未完整,可再多印少許。但市民要求複印作品將要簽署聲明,表示複印本用作研究和私人研習。
《版權修訂條例》去年5月起生效,為了促進傳播知識和方便研究,港府建議制訂新附屬法例,將豁免檔案室、圖書館及研究室使用有版權保護的作品,本月15日起開始進行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因此,現行《條例》下規管相關允許作為的《版權(圖書館)規例》(第528B章)需要作出更新。
該諮詢文件中建議,將允許圖書館館長為市民複製有版權保護之作品,但事前需要市民知曉並簽署相關聲明協議,確保在此之前從未獲得過相同的複製品或已損毀,如若涉及如戲劇、聲音、影片等,複製品不得超過原作品內容的10%。且複製品只能用於私人研習或研究等指定範圍,如若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私自複製或用於其他方面的用途,將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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