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劏房業主違租管 共罰9300元
【本報訊】當局公布,有8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9,3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25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迄125人被定罪
差餉物業估價署指,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二)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其中一名違反上述(一)項四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3,200元。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這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又強調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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