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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足名宿招重文襲警罪脫 官指警員證供強詞奪理

招重文 招重文
招重文
【本報訊】港超聯球隊標準流浪教練團成員、本港球壇名宿招重文,去年5月疑違反交通規例被抄牌,期間招被指關上私家車門時,撞到一名警員,後被控一項襲警罪。被告早前否認該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周羨頤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其涉及的罪名不成立。被告招重文聞判後即輕聲表示:「多謝法官!」裁判官批評涉案警員並非誠實可靠、證供反口覆舌且強詞奪理,故不能依賴其證供。
記事冊不符供詞 解釋牽強
被告招重文,54歲,報稱為足球教練。他散庭後指事件屬一場誤會,至於控罪涉及的事,他稱:「我真係無做。」被告被控於2023年5月3日,在新蒲崗崇齡街65號仁愛街遊樂場外近燈柱AA6317,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楊鎮陞。
裁判官裁決時指,並無片段拍攝到事發經過,需依賴證人口供。涉事警員稱遭被告關車門時撞到,拘捕對方時遇反抗。
不過,裁判官指該警員作供時經常反口覆舌,而且與其隊伍記事冊及證人供詞有出入。該警員嘗試就兩者出入作解釋,但裁判官認為均屬強詞奪理,並舉例指,相關記事冊從無提及該警員曾搜被告身,但在庭上卻稱曾有「摸一摸」被告腰,涉案警員解釋,因該動作屬搜查非搜身,故沒有記錄在記事冊,裁判官指解釋屬強詞奪理,而且記事冊連摸腰亦沒有提及。後裁判官認為其證供不可靠故拒絕接納。
另外,裁判官又指未有證據證明被告開車門時的幅度有多大,亦沒有說明該警員身上掛了甚麼裝備,以及車門與他身體的距離有多少,未能就事發經過作出推論。基於上述原因,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KCCC 286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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