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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龕位超賣 擬修例刑事化

【本報訊】政府提供的龕位長期不足,推行《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實施多年,而為打擊龕位超賣,政府計劃修訂《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多項條文,當中包括把出售安放權超出「骨灰安放容量」、出售不在經批准圖則的龕位,訂為刑事罪行等。而現時有25間⻣灰安置所因不符申請資格等,未有申請豁免書,如最終不符牌照要求,須結束營辦。
局方為避免大規模「清灰」,建議放寬豁免書申請資格,並計劃於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將在本月19日討論有關修訂。
當局指不少市民為親人日後離世作準備而預先購買龕位,出售的龕位往往在較後時間才會安放骨灰,所以即使牌照持有人出售了龕位超出「骨灰安放容量」,或出售了批准圖則以外的龕位,也不會即時導致存放骨灰的數目超出批准的上限,而並不立即構成違反有關存放骨灰份數的規定。惟因超賣的龕位未經批准,購買人所簽訂的協議並無法律效力,已安放的骨灰亦須被遷移,損害消費者利益。
放寬豁免申請資格避「清灰」
政府現建議新增出售安放權超出「骨灰安放容量」、出售不在經批准圖則的龕位或將骨灰安放於這些龕位為刑事罪行,並增加違反《條例》第54條有關存放骨灰分數超出「骨灰安放容量」的罰則,建議法庭可判予的最高罰則為循簡易程序定罪,罰款200萬港元和監禁6個月;或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500萬港元和監禁兩年。政府建議修訂豁免書的兩項基本申請資格,包括將開始營辦骨灰安置所日期的規定由現時的1990年延長至2014年,及延後停止出售安放權的日期至2017年。而為符合條件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提供申請豁免書的選項,若豁免書獲批,可繼續按現有規模營辦⻣灰安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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