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會案 藝人王宗堯暴動罪成
【本報訊】20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衝擊立法會,立法會大樓內外滿目瘡痍,多人被捕,包括在泛民初選案中表明認罪而正被還押的民主派人士劉頴匡、鄒家成、藝人王宗堯、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共14人。他們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其中8人早前已認罪,餘下王宗堯等6人則否認暴動罪受審,案件早前經審訊後,昨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法庭裁定6人中,包括王宗堯在內的4人暴動罪成,餘下兩人暴動罪脫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案件押後至2月6日及2月21日聽取求情,並會在3月16日判刑。暴動罪脫的兩名被告准保釋候判,其餘12名被告則需收押看管。
擁抱示威者兼拍膊頭
14名被告中,6人否認控罪受審,昨裁定暴動罪成的4人是王宗堯(44歲)、吳志勇(27歲)、林錦均(28歲)及何俊諺(24歲);暴動罪脫的是黃家豪(23歲)、馬啟聰(33歲)。
法官裁決時指,就着王宗堯方面,他辯稱進入立法會之唯一目的,是把充電器材交予記者朋友。法官認為,王宗堯不必以身犯險,形容其證詞不盡不實。而且,王宗堯離開會議廳前,更轉身走向一名戴黃色頭盔的黑衣示威者旁,和他擁抱及拍他的膊頭。這些舉措明顯是在表達支持及鼓勵,故裁定王暴動罪成,其餘吳志勇、林錦均及何俊諺亦裁定暴動罪成。
此外,王宗堯及吳志勇早前已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何俊諺面對的此控罪昨亦被判罪成;法官亦裁定林錦均是故意損毀立法會綜合大樓,因此刑事毀壞罪成。
至於黃家豪及馬啟聰雖然暴動罪名不成立,法官不能否定兩人進行拍攝採訪的說法屬真確;但法官認為,沒有遵守秩序這罪行之立法目的,是維持立法會會議廳內的秩序,裁定兩人面對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今次事件中其餘8名被告,他們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包括鄒家成(26歲)、孫曉嵐(27歲)、劉頴匡(29歲)、羅樂生(22歲)、畢慧芬(27歲)、潘浩超(34歲)、沈鏡樂(26歲)、及范俊文(31歲)。畢慧芬另承認違反條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案件編號:DCCC 606-610,1069/2020,DCCC 25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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