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煽惑集結案 鄒幸彤恢復定罪
【本報訊】已解散的支聯會之副主席鄒幸彤,被指於2021年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此被控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她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鄒不服判決提上訴,高院原訟庭於前年年底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有關裁決,向終院申請上訴,終院早前經開庭審理後,5名法官昨就本案頒下裁決,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鄒恢復定罪,就刑期上訴方面,則發還予高院原訟庭再處理。
刑期上訴發還高院審
鄒幸彤現時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正還押,至於她就本案,則仍須服刑4個多月。律政司就上訴提出的法律問題,包括在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檢控中,被告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並以此作辯護理由;如可以,法庭給予的合法性挑戰之正確方式是甚麼。
終院5名法官雖然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但就其提出的法律問題,部分法官的意見分歧。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如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挑戰禁令合法性,必會削弱禁令的權威,對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及人權自由等造成損害,並稱只能透過司法覆核,提出對禁令的質疑,否則便有違相關法例的立法原意。林文瀚法官亦認同張官說法。
常任法官李義則認為,挑戰禁令合法性可以作為刑事案辯護理由。因鄒並非該集會組織者,不能向委員會作上訴或提出司法覆核,就她面對相關刑事檢控時,便可間接提出挑戰禁令,因該禁令是針對普羅大眾。不過李官認為鄒就禁令的挑戰,最終亦會失敗,因警方認為當時集會,未能提供令人滿意的安排,確保疫情下的安全。李官認為禁令在限制和平集會權利及社會利益等,已作出公正的平衡。李官的意見則獲其餘兩名法官支持。案件編號:FAM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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