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告誡驅趕了事 鮮有拘捕檢控

任何人乞取施捨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任何人乞取施捨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任何人乞取施捨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本報訊】新冠疫情期間一度銷聲匿迹的乞丐近日重現街頭,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本港嚴禁當街行乞,違者最高可被處以第一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不過,過去5年間,本港只拘捕了79人。法庭去年2月處理一對持雙程證來港、於長沙灣順寧道一街市對開賣唱的殘疾男女違例時,亦僅每人罰款1,500元,如不繳交罰款才以5天監禁代替。
本港嚴格規管行乞取酬等行為,除獲社會福利署或民政事務局發出許可證,可在公眾地方組織籌款或募捐等,否則任何人乞取施捨均屬違法,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相關條文(下稱:條例),最高可被判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即判處金額最高2,000元及可被監禁。
當局曾指,如發現非本地的街上行乞者,執法部門會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當中可包括3類,如沒有預謀的行乞,部門會通知有關人士所屬國家及地區的領事,安排遣返原居地;如有關人士持雙程證,則會被轉介入境事務處進行遣返;若是有預謀的行乞,執法部門會按情況,根據條例下第26A條「乞取施捨」或第26B條「以恐嚇方式等求取施捨」,檢控該名人士。如該名人士屬第一、二次定罪,可被判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3次或其後定罪,則可被判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賣唱乞打賞 僅判罰$1500
不過,行乞者意在博取他人同情,執法人員處理這類行為亦多以告誡、驅趕等手法執法,因此拘捕及檢控的個案都不多。去年2月,一對持雙程證來港短暫停留的殘疾男女,到港後於長沙灣順寧道一街市對開賣唱,期間有途人「打賞」將錢擺入放置在兩人前面的紙皮盒內,兩人及後被控乞取施捨罪並認罪,裁判官判處他們各罰款1,500元,如不繳交罰款則以5天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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