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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互通 內地可充公在港資產屬謬誤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將於本月29日起生效。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將於本月29日起生效。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將於本月29日起生效。
【本報訊】本港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訂立《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將於本月29日起生效。近日有討論指《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的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亦有指內地的法院判決結果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且在港的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律政司昨發表聲明,澄清兩項指控都屬謬誤。
判決不會在港自動生效
就有討論指兩地法院會就案件的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律政司指屬一個謬誤。《安排》作為一項兩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兩地法院並不會就案件的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申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的,這與現行根據普通法以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申請在香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是一致的。
另一關注的議題是,《安排》實施後,內地的法院判決結果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且在港的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律政司反駁指,當《安排》實施後,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並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律政司解釋,內地判決的債權人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
更重要的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若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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