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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租管例 再有17劏房業主定罪

劏房租管生效至今有逾百名業主被定罪。 劏房租管生效至今有逾百名業主被定罪。
劏房租管生效至今有逾百名業主被定罪。
【本報訊】規管劏房租賃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生效已近兩年,至今已有逾百名劏房業主因違例而被定罪。日前再有17名劏房業主被定罪,及判處共3.2萬元的罰款,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昨日在社交平台上發文表示,自劏房租管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04名劏房業主被定罪,她重申差餉物業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
無按時交租賃通知書
再有1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劏房租管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其中一名違反共8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6,400元。
何永賢表示,劏房租管條例可以保障劏房租戶不會被濫收水電費,並要求業主主動申報有關租賃資料等。條例同時保障了劏房租戶「2+2」合共4年的租住權,隨着有關法例生效兩年,劏房租戶亦陸續面臨與業主優先再續兩年次租期的選擇,估價署已開始分批按照首期租賃屆滿的時間,發信給相關規管租賃的業主和租客並夾附有關資訊,以提醒他們在條例下的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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