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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蘇通不服破產令上訴 押後半年內裁決

潘蘇通早前被高院原訟庭頒令破產。 潘蘇通早前被高院原訟庭頒令破產。
潘蘇通早前被高院原訟庭頒令破產。
【本報訊】近年屢傳財困、前高銀金融主席潘蘇通,於前年因其全資持有的Silver Starlight Limited(下稱「公司」)未有清還80億元貸款,被高院原訟庭頒令破產,公司亦遭下令清盤。潘及其公司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開庭處理該案。上訴方批評有關追款案及破產案等,原審法官均有犯錯,並使用錯誤測試原則及門檻去考慮,要求撤銷破產及清盤令,並要求把追款案發還重審。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於半年內頒發書面裁決。
涉及的破產、清盤及追款案,上訴人分別是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答辯人則分別是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事件緣於2017年5月,答辯方為了促成高銀地產的私有化計劃,向該上訴公司借出120億元,潘是貸款擔保人。惟因上訴方未能依時還款,答辯方遂入稟法院,追討其中80億元欠款,在勝訴後,再申請破產及清盤令。在此之前,上訴方曾經向高院申請禁制令,試圖禁止答辯方提出呈請,但不成功。高院最終於前年7月頒令潘破產及該公司清盤。
指原審用錯誤法律原則
上訴方昨於庭上指,就追款案方面,原審法官使用錯誤的法律原則及測試門檻,沒依從上訴庭過往使用的原則,去考慮潘等提出的證據,包括潘指與中信高層曾達成口頭協議等事。另外,潘於審訊中途亦曾提出新證據,但原審法官卻不批准其加入新證據,上訴方認為屬犯錯,因此要求上訴庭撤銷破產及清盤令,並要求把追款案發還予高院重審;答辯方則指原審法官有權不使用上訴庭定下的原則及測試門檻去考慮證據,原審法官拒絕接納潘的新證據亦無犯錯,並認為上訴方沒有上訴成功機會,故要求上訴庭駁回上訴。案件編號:CACV 525/2021、CACV 261,265-266/2022、CAMP 2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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