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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消息:澳門助理檢察長江志 收賄拆案囚17年

江志被判處監禁17年。 江志被判處監禁17年。
江志被判處監禁17年。
56項罪名成立 充公逾1400萬財產
澳門助理檢察長江志被揭發與律師等3人合謀,於多宗刑偵案件中受賄、瀆職、洩密及協助他人「拆案」等被控89項控罪。中級法院前日宣判,裁定其中等56項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7年,充公江志1,403萬澳門元的來歷不明財產。其餘3名被告蔡秀英及吳懷珠分別被判刑14年及6年,而關凱倫無罪當庭釋放。判詞指江志是犯罪集團之首,中院院長唐曉峰表示,江志為特區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愧對司法機關的抱負和市民期望。
案件經過近3個月的庭審後,前日下午在中級法院由撰寫判詞的陳廣勝法官讀出判詞,提到江志身為高級司法官員,卻不做合法守護人,甘願為不義之財,打破正義防線,犯罪不法性及故意性非常高。同案3名被告蔡秀英及吳懷珠,協助江志替接近30宗刑事案中的疑犯,脫罪歸檔或取回扣押財物,分別被判刑14年及6年;而因沒有證據顯示職業為律師的關凱倫與江志有聯絡,亦證明不到江志曾向她下達指令,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關凱倫無罪,可當庭釋放。
另2被告判監14年及6年
判決書指出,案中首3名被告屬故意共同參與「拆案」活動,其中第一被告江志在處理多宗刑事偵查個案中,明顯違反專業守則作出違法歸檔批示,協助他人「拆案」並收取錢財,以犯罪既遂觸犯多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瀆職和濫用職權罪等,又提及江志雖然身為助理檢察長,按內部規則有權查閱所有案件,但若為「拆案」目的而查閱亦屬職務犯罪,並違反公務員無私通則和司法保密罪。
判決書指即使合議庭接納他部分財產來源的解釋,但經核算後江志任職助理檢察長12年期間仍有逾1,400萬澳門元為不明財產,財物將被特區政府充公。至於案中4名被告,原本還被控由江志創立並領導的黑社會罪,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4人的黑社會罪名不成立。江志亦因有權查閱刑事案卷,所以撤銷了他的不當查閱檢察院案卷系統的控訴。
另外,蔡秀英至少自2013年2月開始,給予江志優惠匯率,以便他能以市場匯率與朋友或同事兌換貨幣時從中獲取差價;而江志則會向朋友或同事推廣蔡秀英從事的兌換業務以為其招徠生意。蔡秀英至少自2012年9月開始至2016年2月期間,租用辦公場所並無償提供予江志用作「AJ 同鄉總會」及「AK 總商會」等社團會址供會員使用。
至上年2月澳門廉政公署在蔡秀英及吳懷珠的住所內搜出一本屬蔡秀英的個人記事簿,當中記錄了大量資料。同時亦搜出一張檢察院偵查案件的卷宗封面副本,以及檢察院案件登記系統的查詢結果的截圖。在江志辦公室電腦內,發現一個電子檔案,當中以代號形式記錄了江志在該犯罪集團中向受查人士提供不法協助而收取的金錢報酬。
案件在中級法院宣判。案件在中級法院宣判。
案件在中級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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