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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臂車裝警示系統立法緩慢 落實無期

筲箕灣行人天橋曾被撞至結構受損,復修工程長達一年半。 筲箕灣行人天橋曾被撞至結構受損,復修工程長達一年半。
筲箕灣行人天橋曾被撞至結構受損,復修工程長達一年半。
【本報訊】吊臂車忘記「收臂」、一旦發生事故後果十分嚴重,近日亦屢有相關事故。運輸署現時只是建議重型車輛裝設警示系統,防止吊臂在車輛行駛途中偏離其靜止位置時,藉此提示司機。不過,該署已於2022年12月16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裝配可延伸架空結構的車輛安裝過高警示系統,但立法工作緩慢,何時落實仍未有期。
筲箕灣吊臂車曾毀橋 復修年半
近年有多宗矚目的吊臂車事故,2018年1月20日,一輛重型吊臂車駕着長臂撞向柴灣道往筲箕灣方向、近慈幼中學外的一段行人天橋,天橋嚴重損毀,由於結構不安全,現場要封路,交通大受影響外,更須復修一年半才能重新啟用。當區區議員曾要求政府嚴格確保重型車輛的機件運作正常,減少意外,保障道路使用者及行人生命安全。
但去年8月23日,啟德郵輪碼頭隧道在5小時內又發生兩宗泥頭車疑未收好吊臂撞及隧道頂部的意外,其中一輛車更撞至整個夾斗脫落墜地,數百米隧道設施被破壞。幾個月後,去年11月6日,將軍澳坑口又有一輛吊臂車沿培成路行駛,長長的吊臂未收好,結果行人天橋又被撼。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規定,吊臂車行經的路段若設有高度限制交通標誌(如禁止4.6米或以上車輛通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相關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即屬違法,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二次定罪或隨後再次定罪,可被判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駕駛者亦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內有關「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的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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