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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兩銷售代表認行賄 3‧6再訊

【本報訊】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兩名《香港商報》廣告部銷售代表,控告他們在取得活動贊助而獲支佣金共逾26萬元後,向上司提供賄款共約8.8萬元。兩人昨在區域法院承認行賄罪,法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6日再提訊,兩人獲准保釋。
向上司提供8.8萬賄款
兩名被告分別是50歲的李國維及44歲敖錦輝,分別為商報前銷售代表及銷售代表,各承認4項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李國維又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案發時兩名被告為商報廣告部銷售代表,負責為商報舉辦的活動物色贊助商,如他們成功取得贊助,可獲得贊助總額的一成作佣金。監督兩人工作的廣告部助理總經理會協助他們取得活動贊助,並會在活動後或每年底,視乎盈利情況而獲得花紅。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於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為商報舉辦的4項活動物色贊助商,並為商報取得贊助費共逾260萬元。兩被告其後分別獲得佣金逾24萬元及1.7萬元。廉署調查發現,廣告部助理總經理主動陪同李及敖與贊助商會面。兩人承認在取得贊助後,應助理總經理要求分別向對方提供4筆共約8.3萬元及一筆5,000元的賄款。李國維並承認於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與助理總經理串謀,向另一名銷售代表索取賄款逾5,000元,惟遭對方拒絕。該名銷售代表就上述其中一項商報活動,因取得贊助費共17.8萬元而獲支佣金1.78萬元。案件編號:DCCC 4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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