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罰款制 增停電時數規範 長安邨事故開齋 錄逾3.3萬分鐘
【本報訊】當局與兩間電力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早前完成中期檢討,當中包括引入額外的大型停電事故罰款制度,若中電「客戶停電時間指數」達3,000萬分鐘,則要減少准許回報0.03%,約涉4,000萬元罰款。就今次長安邨安湄樓事故而言,中電累積了逾33,000分鐘客戶停電時數。
根據以往協議,恢復供電表現的獎勵或懲罰,以「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計算,即該年度內每次停電事故所需的恢復時間總和,除以停電事故總次數。
以此計算,昨日長安邨安湄樓停電時間約為86分鐘,而中電今年已知僅出現一宗停電故障,因此平均復電時間為86分鐘,暫需減少准許回報0.015%作為罰款。不過,若之後再有停電事故,很有可能可將相關數字「溝淡」,以致不用罰款,甚至有獎勵。
以影響客戶數目乘停電時間計算
至於新引入的「客戶停電時間指數」,是以事故期間受影響客戶數目,乘以供電中斷時間,以分鐘為單位。罰款分為兩級,若中電年內累計停電時數達1,500萬分鐘,准許回報率將減0.015%,約涉2,000萬元罰款;若停電時數達3,000萬分鐘,則要減准許回報0.03%,約涉4,000萬元。以昨日安湄樓停電時間約86分鐘、約388戶受影響計算,中電因今次事故累積了33,368分鐘停電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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