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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判囚 女警長上 訴官:知法犯法好嚴重

上訴人陳惠嫻(啡衫)獲准繼續保釋,等候裁決。 上訴人陳惠嫻(啡衫)獲准繼續保釋,等候裁決。
上訴人陳惠嫻(啡衫)獲准繼續保釋,等候裁決。
去年被裁3罪成監8個月 准保釋
曾任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的女警長,被指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取電腦記憶棒及總值2,400元的書店書券,她於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盜竊罪全部罪成,判囚8個月。女警長不服定罪及刑期,獲准保釋往高院等候上訴。高院昨開庭處理其上訴案,上訴一方指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的立場偏頗,且作出不恰當推論,又認為刑期過重。不過暫委法官郭啟安提出,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實屬「好嚴重」,判刑要收警惕及阻嚇作用,若案件性質嚴重,失去長俸亦屬咎由自取。法官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任警長的49歲女上訴人陳惠嫻,現正停薪留職。她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閱讀室內,偷竊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記憶棒,以及8張5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吳詠璇的財產;被告及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會所的電腦室內,偷竊屬於男子羅逸俊的20張10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
控方:涉3罪判刑非過重
上訴一方陳詞時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顯示對上訴人有偏頗,且就部分辯方證人的證供作不利猜測,裁判官雖有提醒證人部分問題有權不作答,但不作答後,官卻指對方避而不答,對其誠信抱懷疑。
上訴一方又指裁判官就上訴人的行為作出不恰當推論,如指當時上訴人忘記該處裝有閉路電視,才會作出偷竊行為,卻拒絕接納上訴人指,怕小朋友見到很多書券蜂擁而上,才預先收起一些,而「失竊」的書券亦可能已派發。
至於記憶棒,裁判官亦拒絕接納上訴人指,她早獲答允可取走該些紀念品。刑期方面,上訴方認為案件屬同一事件,應同期執行,判刑亦應考慮上訴人將失去約6年的長俸。
控方回應指裁判官是獨立分析每名證人的證供,包括辯方證人,並認為原審的裁斷正確無誤,高院亦不應干預;控方亦認為裁判官並沒有作出任何不恰當的推論。至於刑期方面,上訴人是在警方的會所及在聯歡會上干犯3項盜竊罪,判刑並非過重。案件編號:HCMA 3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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