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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會履職指引 會議出席率不低於八成

履職監察指引重點 履職監察指引重點
履職監察指引重點
【本報訊】新一屆區議員將在明年1月1日就任。政府昨公布履職監察機制指引及會議常規,列明對區議員的工作要求,包括每年在區議會大會或轄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會議,出席率不得低於80%,若區議員因公務或健康等理由未能出席會議,必須會前向區議會秘書處遞交申請,如連續4個月沒有出席區議會會議,而又沒有取得區議會的同意,該區議員即喪失議員資格,而擾亂會議秩序及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視為不當行為。
須每周會見市民一次
除上述規定外,指引又列明區議員在上任一個月要申報利益,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及接獲市民意見或查詢的次數及跟進情況等。區議員須參與每星期一次的「會見市民計劃」、每年親身參與不少於6次由當區民政事務處主辦或合辦的活動,亦要履行區議會主席就區議會職能而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等。
負面行為清單方面,包括阻礙區議員進行會議、侮辱其他區議員或官員、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離開或進入會議、沒有利益申報等;同時詳細列明對於表現欠佳或作出違規行為的區議員作出調查的程序、上訴機制及相關罰則。
禁作出妨礙會議行為
因應《區議會條例》的最新修訂,政府相應修訂《區議會常規》,包括列明區議會主席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負責委出委員會、委任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和工作小組主席、委任增選委員等。另外亦加入區議員須遵守的會議秩序,特別是不得作出妨礙會議進行的行為或舉止。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昨出席候任區議員的培訓班後指出,若有區議員被質疑沒有盡責履職,在當區區議會過半數成員贊成,或者當區3名區議員聯署的情況下,身兼區議會主席的DO,可向局長反映,亦會成立5人的監察委員會,組員包括一名非區議員,以及4名非當區區議員。監察委員會經調查後,向局長建議懲處方式,包括口頭警告、罰款、停職,以及停止發放約滿酬金等。如果涉事區議員不服結果,可以向政務司司長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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