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國安案開審 消瘦現身 子乞外力涉妨司法須拘禁
英美向港施壓 說三道四干預執法
壹傳媒黎智英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發布煽動刊物等共3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昨移師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正式開審,消瘦了的被告「肥佬黎」現身法庭,估計要受審約80天。在聽取各被告答辯前,法庭先處理法律爭議。辯方陳詞指,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期限為6個月,惟控方在期限過後才正式加控有關控罪,法庭無權審理;控方則在今日陳詞回應。另一方面,美英在本案開審時作出多番言論,該些言論恰巧是黎智英兒子黎崇恩早前到美國國會作證及乞見英國外相卡梅倫後發生,本港法律界早前已明言若黎崇恩與外國接觸後,外國就黎智英案有進一步行動,黎崇恩的行為可能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本港國安處應對其採取拘捕行動。
涉案4名被告包括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黎智英另單獨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本案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杜麗冰及李素蘭審理。對於早前有報道指,黎智英之前透過律師申請透過電視直播方式,讓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但被法庭書面拒絕。昨日甫開庭,法官便澄清,相關申請需在開審前不少於42日提出,而法庭沒有在有關時段收到辯方的申請;辯方亦確認無申請海外證人作供。
爭議煽動刊物罪檢控期限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昨就法律爭議先陳詞,他指條例清楚列明,發布煽動刊物罪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所謂「開始」,意思應是被告就控罪被帶上法庭一刻。而控方所指控的案發時段,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即檢控期限應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24日。而控方在庭上正式加控被告有關控罪的日子,卻是在2021年12月28日,即限期後4天。由於控方逾時檢控,因此法院沒有管轄權處理。
法官問及,如果控方指控的串謀行為,有別於謀殺等單一事件,而是牽涉一系列事件,控方是否要就逐件事件個別提控?如果辯方對於「開始」檢控的定義是正確,即需帶被告上法庭才算,那即是說,不在港的犯人便不能被起訴。辯方回答說,條例之所以列出檢控期限,是想避免控方不斷等待及積累被指串謀的行為,因此控方應該在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檢控,至於如何起訴身在境外的犯人,辯方則認為這是立法機關要處理的事宜。
新西蘭御用大狀為黎抗辯
本案共涉12名被告,包括「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及法律助理陳梓華,該兩人已在2021年8月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待判刑,他們亦將出庭指證黎智英。另外,6名前蘋果高層,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兩名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和楊清奇(筆名李平),則在去年11月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將待本案審結後進行求情及判刑,部分高層會出庭頂證黎智英。
黎智英早前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惟人大釋法指明,若聘用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需事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最終Owen無緣參與本案。而擁有本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昨出現在黎智英律師團隊中,有份於本案中抗辯。
港府擬行動確保安全審訊
針對外國政要就黎智英案向本港施壓,港府昨晚回應指不作評論,但強調任何人嘗試干擾法院審訊不可接受,又指外國政客嘗試影響本港法庭公平公正審訊是違反法治精神,足以令人擔心妨礙司法公正,港府會採取工作,確保本港法院在安全有序下審訊。案件編號:HCCC 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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