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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修訂 可凍結財產至法律程序完結

【本報訊】港府公布,《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昨日刊憲,即日生效。修訂前,凍結財產通知書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而法院只能在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偵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經是次修訂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根據附表3發出的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
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罪行相關財產,目的是保存涉案財產,以便日後可取得(並執行)沒收令或充公令;防範涉案財產被用作資助或協助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防止有人以任何可能不利於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並正持續進行的偵查或法律程序的方式處理財產。港府表示,是次修訂屬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只是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沒有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修訂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電視電台業務守則增國安條款
另外,新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亦同日刊憲並生效。有關修訂放寬相關規管措施,並新增具體落實及執行《港區國安法》的條款,列明持牌廣播機構須在其廣播節目中就維護國家安全遵守具體的要求。新修訂守則亦包括對有關贊助節目和間接宣傳、兒童節目重播次數的限制等方面規管的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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