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坦言集:檢討黑暴

黑暴事件的解決,一般的說法是始自國安法與國安公署的成立運作。言下之意,是在國安法之前,香港沒有法律可依據來對付黑暴的行動。表面上看來言之有理,實際上卻把事理顛倒。
從佔中到黑暴的過程,有着眾多的違法言行,不少是公然向香港現有法治作出挑戰,但不能說因為缺乏國安法或23條立法,政府不能依法對付。眾多的現行法例早已執行多年,英治時期的法例,當年可鎮壓懲治犯法者,為甚麼在回歸之後便不可用呢?
和平示威是合法,但暴動包括毀壞公物、堵塞交通、傷害別人、縱火燒毀建築物、攻擊政府部門與執法人員、侵佔立法會大樓、肆意破壞、盜取公共設施等等,在佔中到黑暴期間都是愈演愈烈,也都是明顯地觸犯眾多的現有法律,且多有視頻、照片的紀錄作證。可是,為甚麼這麼長及幾年的衝突和犯罪行為,特區政府卻忍讓不作拘捕懲治?即使沒有國安法,也仍然有眾多法例可援引來對黑暴者治罪,為甚麼會有這麼長時間的公權力缺位呢?
嚴格來說,面對這樣大規模的犯罪行為,政府執法不嚴,反而縱容、逃避,最典型的是衝擊佔領立法會大樓,是政府撤退、放棄,當時也沒有計劃與安排對衝擊者進行拘捕和治罪。政府與執法者怠政,是疏忽職守,客觀上助長暴動的擴大、惡化。黑暴之所以能由佔中演變出來,政府公權力缺位應是重要因素。
當然,外部因素介入是觸發黑暴的主因,但若不是政府無能,不敢用現行法律來禁制、拘捕犯法者,沒有這個內因的配合,外部因素不可能把顏色革命在香港推動。但是,為甚麼會有這樣的公權力缺位,政府不敢執法而讓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勢?一說是制度因素,但英治時期可以鎮壓,回歸後卻無能為力;同樣是英治的政務官系統,只能說政務官無能,而不是回歸後的制度變化。
另一說是引蛇出洞,但往往是事後孔明,且有誰有這樣的狂妄可以把政權和社會治安用作政治權術的試驗?
黑暴之後,中央與特區政府都沒有公開檢討公權力缺位的原因,愛國愛港底下,還是英治的政務官主政,多了英治的紀律部隊,這足以防止另一次公權力缺位嗎?或許應追究黑暴時期執政者的失職責任,釐清關係,有助於建立有效的香港一制,而不是完全靠內地一制來打救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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