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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灣仔參與暴動 判囚34至45個月

案發當日灣仔發生暴動。 案發當日灣仔發生暴動。
案發當日灣仔發生暴動。
【本報訊】2019年11月港島區爆發大規模衝突,有逾百人被捕。其中6女兩男涉參與暴動,當中一名女被告更在等候審訊期間意圖離港而再被捕。該8人否認暴動等罪,經審訊後,其中4人於上周被裁定暴動等罪罪成,昨於區院被法官李俊文判處監禁34至45個月。法官指本案涉及暴動範圍較細且時間短,屬即興而為,並沒有引致嚴重受傷,但其嚴重之處涉及設路障且有人投擲汽油彈,須予以嚴懲。
4名接受判刑的被告分別是林梓橋、盧虹羽、謝翠兒及王永森(男)(27歲至50歲)。該4人早前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盧及王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罪成,控罪指該兩人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10條及596條索帶;林梓橋另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指她於2022年1月3日至2月16日期間企圖離港,意圖不按法庭指示依期歸押。林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同案另外4名被告,早前已被裁定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1被告強調並沒後悔
林於昨天自行求情時陳詞,強調並沒後悔且沒有被他人煽動,又稱與「手足」同承擔是她榮幸,不過陳詞被法官截停並指法庭非表達政治立場地方。
法官判刑時認為林身上有多種裝備,預期供應他人使用,屬供應者,再加上其行為明顯打算潛逃,故3罪共囚45個月。至於其餘3名被告,考慮到其角色及當時持有的物品等,分別判監34至37個月。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有大量示威者於灣仔聚集,佔據行車路,部分人手持雨傘等。示威者其後向執法人員投擲汽油彈,亦有人將載有燃燒物品的手推車推向人員。本案4名被告在現場被截停及拘捕,部分被告戴上口罩等,其中兩人則藏有索帶;林於去年2月16日在機場企圖登上一架飛往英國的私人包機,該機專為運載寵物及其主人而設,林當時持有單程機票,並預先填寫英國入境處聲明,申報會逗留半年。案件編號:DCCC 663、6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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