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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中心女負責人 自然療法替客治癌 無牌行醫罪不成立

被告趙淑儀被裁定3項控罪均不成立,獲判脫罪。 被告趙淑儀被裁定3項控罪均不成立,獲判脫罪。
被告趙淑儀被裁定3項控罪均不成立,獲判脫罪。
六旬美容中心女負責人收取69至118萬元不等的天價,涉嫌無牌替3名癌症病人治療,包括提供心靈治療及「多維大腦、能量、小腹、賀爾蒙回春療法」,建議病人每天在身體不同部位放磁鐵,當病人病情惡化,又指摘對方自暴自棄。涉案女負責人早前否認3項「未經註冊而從事內科執業」罪,在區院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鍾偉強昨裁定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均罪名不成立,無罪獲釋。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提供的療程,是受條例所規管的西醫內科執業行為。
63歲被告趙淑儀,被控於2013年11月19日至2016年2月5日,在銅鑼灣廣旅集團大廈17樓娉婷國際有限公司,並非已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而在與陶寶富、徐劍雄及鍾少琼有關的情況下,從事內科執業。
未能證療程受西醫規管
法官指本案重點應是被告的服務,是否符合條例中所指的「從事內科執業」之定義,惟控方於審訊中,卻不斷針對療程是否有效及收費是否合理,法官已多次提醒,但控方仍繼續針對該議題。法官又指控方認為「非中醫,即西醫」,指被告的療程屬西醫治療,但法官認為是過於廣闊,並指除中西醫外,尚有其他治療方法,在考慮後認為被告的療程屬其他治療。
兩苦主因病情惡化離世
至於眾控方證人方面,法官認為由於涉事時間已久,證人的記憶已模糊,故未能清晰記得被告的說話,但他們亦確認知道被告的療程非西醫範疇。基於上述的分析,法官認為被告的療程不受條例規管,故裁定脫罪。不過法官強調其裁決,不能視為法官對被告的行為有其他立論或意見。
控方案情指,3名事主均曾患癌,並於案發期間到被告的美容中心接受治療,包括磁療、心靈治療及多維大腦、能量、小腹、賀爾蒙回春療法等,並分別支付69萬元至118萬元不等,3人合共支付了近300萬元。陶及徐分別於2016年因癌病惡化離世,而鍾亦病情惡化,於2016年1月左右需再服用白血病相關藥物。被告則於2016年2月被捕,指她涉及無牌行醫。案件編號:DCCC 3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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