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領事機構房地產續期 向來須駐港公署批准
【本報訊】當局計劃修訂《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訂明外國駐港領事館或國際組織地契要續期,須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有意見認為新措施如同蠶食「一國兩制」。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昨出席活動後表示,有關安排絕對不涉及駐港公署介入,稱過往駐港外交使節和一些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事宜前均要獲駐港公署批准,是一貫外交層面的要求,並不是新設的。
為一貫外交層面要求
甯漢豪表示,駐港外交使節和一些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事宜前需要獲駐港公署批准,是一貫外交層面的要求,並不是新設,地契續期草案必須尊重有關要求。甯又指,立法可以幫助擁有物業及地契的市民及商戶簡化續期手續,以及令續期有確定性,對民生及營商環境有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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