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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鄭紀航被指偏頗 小組:投訴不成立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涉及裁判官鄭紀航的投訴不成立。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涉及裁判官鄭紀航的投訴不成立。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涉及裁判官鄭紀航的投訴不成立。
【本報訊】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被投訴,於2020年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一宗涉及反修例示威案時立場偏頗及有偏見,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將被告定罪,且拒絕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等報告而作出判刑。司法機構於前日(5日)公布,經專責法官小組審視後,認為投訴不成立。
是次投訴涉及的案件為,當時17歲的中五學生梁志為,於2019年11月13日,在筲箕灣道管有4把士巴拿、一支火槍、一支打火機、一把剪鉗及一包共100條索帶。當日西灣河一帶發生堵路及破壞事件,該被告遭警方截查時,被搜出士巴拿和索帶等物品。被告經審訊後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罪成,被判進入勞教中心。梁不服定罪,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但於今年一月被駁回上訴。
稱反修例案已分析證詞
據司法機構公告指,專責法官小組認為鄭官於口頭裁決理由中,已分析了警員證人及辯方證詞,以及交代相關誠信的裁斷基礎。上訴時,被告人亦沒有以鄭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或偏頗為上訴理據,原訟庭對此項裁斷亦沒有任何負面批評。因此,有關指鄭官分析證人的證詞時偏頗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
小組又指,裁判官的定罪及判刑決定是一項司法決定,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而且鄭官於口頭判刑理由中,亦已交代了拒絕為被告索取相關報告的因由。小組又指部分人可能會基於立場或政見,不認同司法決定,但並不等同相關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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