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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資料判囚 支聯會3人提上訴

上訴人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右)獲准繼續保釋。 上訴人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右)獲准繼續保釋。
上訴人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右)獲准繼續保釋。
【本報訊】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於前年9月,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包括鄒幸彤等3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監4個半月。3人不服定罪及刑期並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昨開庭審理。上訴方指支聯會無與相關的境外組織聯繫,控方有責任須先舉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上訴人又投訴原審時並沒有獲得公平審訊;控方則指控罪是指控上訴人不遵守命令提交資料而非指控支聯會。案件今續審。
3名上訴人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38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5歲,無業)和徐漢光(74歲,退休人士)。控罪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本港的幹事或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已認罪,被判囚3個月。
稱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方指,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外國代理人的定義,是指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監督或資助等的人,以及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的人,但原審裁決時並沒有就支聯會作出相關裁定,控方亦沒有成功舉證。上訴方又指原審裁判官以公眾利益豁免權批准國安處證人不披露部分資料,且可拒絕回答部分辯方提問,均導致上訴人獲得不公平審訊;控方則指現時控罪是指控上訴人不遵守命令提交資料,故控方根本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裁判官的裁決並無犯錯,且沒有令上訴人獲得不公平審訊。案件編號:HCMA 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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