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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扼斃鸚鵡 不服判囚上訴駁回

【本報訊】一名男子去年初聲稱在喝酒後因不開心,把其同居女友的鸚鵡扼斃棄於垃圾房。女友發現後報案,執法人員拘捕該漢控以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經審訊後該漢被判囚3個月兩周,他不服刑期獲准保釋往高院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經開庭後昨頒發判詞,駁回其上訴,該漢須即時服刑。郭官同意裁判官指上訴人徒手令健康鸚鵡死亡,必然是使用了極端武力,並指上訴人違反誠信,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不能傳遞法庭不會容忍此類文明社會不容的事之訊息。
判社服不足反映阻嚇力
上訴人葉燿鋒(38歲)與鸚鵡女主人同居於大埔逸瓏灣一單位。案發於去年3月4日,女事主起床後發現所養鸚鵡及上訴人失蹤,最終在垃圾房發現鸚鵡屍體。事主致電上訴人,他承認因不開心,在酒後扼斃該鸚鵡並感後悔。執法人員調查發現大堂閉路電視拍到上訴人把鸚鵡擲在地上,再拾起來並棄於垃圾房。
上訴方指,上訴人因喝了酒致力度過大把鸚鵡扼斃,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到他是錯手導致鸚鵡死亡,但法官指因醉酒而錯手犯案非減刑理由。上訴方又指上訴人於案發後患有焦慮症,女友亦因本案與上訴人分手,故可作為減刑因素判處緩刑或社服令。但法官指裁判官判刑時已考慮控罪嚴重性,判處社服令或緩刑不足以反映其阻嚇力。法官認為判刑非明顯過重,故駁回上訴。案件編號:HCMA 4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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