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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責任無法外判 制度理應檢討

立法會早前有議員提出「政府帶頭檢討外判制度」議案,雖然議案最後在較為爭議的討論下獲得通過,但此議題仍引發筆者一些思考:外判制度推行本意良好,但為何發展至今不斷被人詬病,問題究竟出在哪裏?
事實上,面對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市民對公共服務需求日增,政府的定位理應是掌舵而非划槳。因此,政府於90年代末推行外判制度的原意,便是希望通過引入私人市場力量提供專業化、高效率、高質素的服務,而非再由政府「身體力行」,理論上亦有助於政府減少因提供公共服務容易造成的行政壟斷、官僚主義、低效率、高成本等問題。誠如1999年財政預算案提到要「鼓勵市場善用其企業精神及高效率,以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儘管外判制度推行本意良好,但發展至今卻常常遭人詬病。政府現時的外判服務主要集中於非工程類合約及依賴聘用非技術工人從事清潔及保安服務。無論是對外判工人權益的保障、對外判服務承辦商的監察、還是對公務員團隊的影響,都被認為有需要檢討。政府作為外判制度的發起者,確實有必要帶頭檢討並完善,而非將責任一同外判出去。
價低者得 犧牲勞工
問題究竟出在哪裏?我想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在政府過去招標的過程中,價格大多成為外判採購的主要考慮因素,即使不是「價低者得」,價低者都有比較優勢以降低政府成本。但外判服務商要基於自身的成本效益去提供公共服務,因此,為了節省成本,部分外判商反而會選擇效率較低的工作模式,或支出較少的人工成本,例如降低工資、增長工時、縮短合約年期等。而大部分投身於清潔、保安這類非技術工種的工人,就會成為外判制度下就業不穩,不受保障的邊緣勞工,令人唏噓。
政府一直以來知悉外判制度發展的情況及其所產生的問題,亦對這些問題提出過各類改善措施。例如,曾經向政務司司長負責的效率促進組就外判事宜編撰了數份最佳做法刊物,包括適中的合約期、嚴謹的評標程序,以及避免以「價低者得」為主要評標方法。
儘管政府檢討外判合約的招標程序,修訂後的指引應考慮在技術與價格兩方面作分開評審,但根據過往調查統計,合約價格仍是評審投標書的主要考慮因素,且價格因素評分權重遠大於技術因素。相反,新加坡政府的採購決策「價格與質素方法」則將質素方面的評分比重訂為70%,餘下的30%為價格因素,同時亦規定政府部門須提醒投標者將工資增長計入其投標價格,藉此推廣良好的勞工管理做法。
歸根結柢,政府檢討外判制度有必要先檢討現時的招標程序與評標方法,真正告別「價低者得」,尤其是應將工資水平與工作時數所佔的評分比重劃一,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外判工人的權益與外判服務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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