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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覆核三會提名違憲 判敗訴

郭卓堅 郭卓堅
郭卓堅
【本報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本月初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出現時區議會選舉列明,候選人須獲地區「三會」(分區、防火及滅罪會)委員提名的做法,有違《基本法》等,要求法庭頒令宣布該做法違憲。案件經開庭聆訊後,法官高浩文昨頒發判詞,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法官指政府設立三會提名機制是要確保「愛國者治港」的原則,當選人須更貼近地區事務,設立該機制屬採取雙重措施作保險,並非明顯不合理。
申請人是郭卓堅,答辯人是特首李家超。有利害關係方包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入稟狀指,現時各參選人必須經由政府組成3個地方委員會批准及審查通過,才容許參選人有資格報名參選,這是違反《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第21條規定。郭卓堅昨親自到庭取判詞,並指會與律師研究進一步行動,包括是否上訴。
法官於判詞指出,郭就他本身是否選民一事,已明顯不盡不實。他堅稱自已一直是選民,且曾參選區議會。但是據選舉事務處的資料,他現已非選民,因當局發現他的選民登記地址與報稱地址不符,郭亦於今年5月向當局表明不想繼續成為選民,其選民資格亦已被刪除。惟法官基於公眾利益,仍繼續處理是次司法覆核。
官:僅三會成員最適合處理提名
法官指,大部分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本身亦是「三會」委員。而郭則稱泛民主派候選人因沒有取得足夠提名而未能獲得參選資格,但法官認為可有很多原因令泛民人士沒有參選,不足以推論純粹因為提名制不公平所致。法官又指接納政府改革區選,其原意是為確保「愛國者治港」,令當選者更貼近處理地區事務。法官認同答辯方指,除三會成員之外,沒有其他人更適合處理區選候選人的提名,而三會成員早在有提名機制之前已獲委任,法官不認為他們會任意作出提名。在考慮到相關的限制並非過高及過度不合理下,法官駁回郭的司法覆核申請。案件編號:HCAL 19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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