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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欠交租賃通知書 18劏房業主被定罪罰款

【本報訊】再有劏房業主遭定罪。18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1.78萬元。當局表示,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46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其中兩人無提供水電費副本
差餉物業估價署表示,這些業主因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而被定罪;其中兩名業主亦因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費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分別被判處罰款3,300元及2,300元。
該署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作出檢控。署方警告劏房業人士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可處第3級罰款(一萬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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