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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親屬誘女童撤控強姦 原審判刑過輕須加監

高院上訴庭駁回3人上訴。 高院上訴庭駁回3人上訴。
高院上訴庭駁回3人上訴。
嚴重罪行妨礙司法 改囚6至9年半
男子被女兒指控強姦,於收押所羈留時向家人傳達訊息,指示他們阻止女兒出庭或要對方改口供撤回指控。期間家人分別涉利誘或游說女事主,最終強姦控罪撤銷,惟女事主父親、祖母及叔叔卻因而被控。3人前年被陪審團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判囚4年9個月至6年半。3人就定罪提出上訴;律政司則認為刑罰過輕提覆核。高院上訴庭早前經開庭後駁回3人上訴,但批准律政司覆核,把3人刑期改為監禁6年至9年半。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指原審法官判刑過輕。
原判入獄4年9個月至6年半
3上訴人是女事主X(現年19歲)的父親(46歲)、祖母(70歲)和叔叔(40歲)。3人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指他們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在香港,致使X在一宗高院刑事案的審訊程序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父親另被裁定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成。X父原被判監6年半,祖母及叔叔則各判囚4年9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 原則性犯錯
3人原本均已服刑完畢,因律政司於今年6月覆核得直,3人須再入獄服刑。刑期覆核方面,潘敏琦法官於判詞指,本案屬嚴重罪行,若干犯此罪行的人得逞,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信心會被動搖,須判阻嚇性的長期監禁以儆效尤。事主父親屬一而再,再而三操控他人妨礙司法公正,是案件的策劃人、始作俑者和最終受益人。
判詞指就他的首項控罪,原審法官以監禁6年半作量刑起點實屬過輕,應以9年作基準。法官因他羈押了400多天而就兩罪同期執行,判詞指屬原則性犯錯,他被羈押是因原本的強姦案所致,與本案無關,故就第二項控罪當中兩年分期執行,因本案屬覆核及他原已服刑完畢,減刑至監禁9年半。
就女童祖母及叔叔,判詞指雖然他們未必一定涉及經濟上的得益,但也應有一定程度無形得益,原審法官就兩人控罪的量刑起點屬過輕。扣除因本案屬覆核及兩人原已服刑完畢而減刑一年半後,改判兩人監禁6年。
有關定罪上訴,3人批評控方結案陳詞有偏頗,且過度冗長,其陳詞在周五作出,讓陪審團有兩天時間在腦海沉澱才到辯方回應,會構成不公。判詞指控方確有權作結案陳詞,且不屬冗長,亦沒有如上訴方指極度帶有個人意見色彩。而且辯方之後有長達5天的密集式結案陳詞,亦較接近陪審團退庭商議時間,可蓋過控方陳詞在陪審團心目中所佔分量。上訴庭認為3人定罪並無不穩妥並駁回上訴。案件編號:CAAR 13/2021、CACC 1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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