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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刊憲生效 統一回收破損區旗區徽

【本報訊】《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昨日刊憲生效。特區政府亦因應新例頒布展示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就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處置,規定任何人不得隨意處置或丟棄,須統一交回全港18區指定地點的回收點,由政府作統一處置。
18區各有指定地點回收
政府指,特首根據《條例》第3(1)、3(2A)及3(2B)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昨日亦刊憲。該規定明確規範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禮儀及收回處置等。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與國旗及國徽一樣,即是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由政府統一處理。市民或團體如欲交回大量或巨型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可預先致電有關社區會堂/中心以另作安排。
相關規定如下,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理;凡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於某活動中使用,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把經使用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收回保存或重用。就經使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理。
政府在全港18區均設一個位於社區會堂或社區中心的回收點,以中西區為例,回收點設於堅尼地城社區綜合大樓(地下接待處),市民或團體可在相關辦事處的指定時間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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